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
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6月9日 国质检监[2004]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有效性;从基层抓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实责任制,总局制定了《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
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全国质检系统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发扬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从源头抓质量工作职能,严把质量安全关,质检事业快速发展,从源头抓质量取得积极成效。但是,目前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地方保护等原因。同时,也反映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源头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禁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规定落实不彻底等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健康要求,进一步强化狠抓源头的各项监管措施,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源头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许可准入,把好源头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机制。重点抓住三个环节,严把许可准入关。一是严把企业申请受理环节。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企业申请。不得无故不受理企业申请,不得附加非许可准入范围内的各种条件,不得受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企业申请。二是严把企业条件审查环节。要按照企业审查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必备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三是严格后续监管环节。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通过抽查、检查和年审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获得许可准入产品及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获证产品质量持续合格。对获证后不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准入证书。要严肃追究许可准入不到位责任。凡是未按规定受理许可准入申请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审查合格结论的,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凡是未履行证后监管职责,导致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