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系统内单位按隶属关系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为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未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上报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成果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在国家电网公司内部网页上予以公布,同时向国家科技部成果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第七条 每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时间期限为从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在此期间经过有效评价的科技成果,属于当年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将成果登记系统上报导出数据(以电子文档方式)及科技成果统计表(一份)报送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
第八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成果登记单位分类代码
330…………………国家电网公司
Q……………………区域公司
Q10…………………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Q20…………………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Q30…………………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Q40…………………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Q50…………………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
S……………………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