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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财务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财务监督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财金[2003]69号)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监督,规范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行为,提高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加强对三会派出机构财务监督和预算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专员办应加强对辖区内三会派出机构的预算财务监督,对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实施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督促三会派出机构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提高资金的有效性。
  二、专员办加强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三、三会派出机构在向会本级报送预算(一上)的10个工作日前,应将预算报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二)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机构设置;实有人员和构成;人员经费的构成以及执行的具体政策(如执行所在地的政策,需要提交所在地省级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各类资产、资源的占用和使用情况;增支因素的书面材料等。
  (三)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
  四、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
  (二)支出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基本支出是否符合计划任务、工作目的和职能。
  五、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是否有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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