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家申请入库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填写专家推荐表格等文件。具备专家推荐资格的单位或团体如下:
(一)汽车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
(二)汽车行业协会;
(三)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及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汽车产品及有关产品认证机构;
(五)汽车行业及相关行业研究机构;
(六)设立汽车专业的院校;
(七)知名的汽车维修企业;
(八)地方质检机构和相关机构的代表。
第九条 入库专家评审程序:
(一)管理中心对专家推荐表格等文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评审;
(三)质检总局批准评审结果;
(四)专家签署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
(五)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结果通知专家及推荐单位;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一条 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当有专家退出专家库,使有关专业组专家数量不足,或新增专业组时,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质检总局批准后,管理中心应为有关专家办理退库手续,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缺陷技术认定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在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认定时,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进行判断。
专家使用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但必须对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缺陷认定个案的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负责缺陷的技术认定。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涉及缺陷认定的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5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专家委员会,并报质检总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