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部负责收集与汽车安全和召回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技术、管理经验等信息,和与汽车召回有关的单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修理商、公安、保险等)建立相关合作关系,采集相关信息(VIN码、技术服务公告、维修技术数据、车主信息等),并将有价值的信息提交给数据处理部。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软件和网络部负责开发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质检总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种软件、数据库、网站等。
第十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流程包括:
(一)接受投诉,通过互联网的投诉信息直接进入投诉数据库;
(二)信息处理,利用软件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和处理信息,同时参照国外的召回案例、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维修商的维修案例等,将投诉进行分类和统计,制作出各种报表;
(三)信息提交,信息系统负责人在接到数据处理部的各种报表后,需仔细审阅,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立即上报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没有非常集中的或涉及重大伤亡事故的投诉,一般每周上报一次。同时,信息系统可以每月向各制造商发送一次有关该制造商的车主投诉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有完善的备份制度。重要的数据库和信息每天备份一次,一般数据每周备份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国质检质[2004]245号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调查和技术认定,并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委员会。
为充分利用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缺陷调查和认定中的作用,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