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及《缺陷
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4日 国质检质[2004]24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为保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总局制定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附件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承担信息收集任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信箱、信函、电话、传真、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