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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0号——关于防止布基纳法索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60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布基纳法索暴发黄热病。截至5月10日,布基纳法索卫生部共报告25名黄热病疑似病例,其中4名病例已经确诊。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布基纳法索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布基纳法索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布基纳法索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灭蚊、清除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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