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如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的地址、单位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网站名称、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服务性质等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审核机关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事项记录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
  九、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除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所开办的网站外,一律不得提供药品交易服务,不得以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名义开办网上药店、为消费者提供网上采购药品等电子商务活动。一经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管理办法》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录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
  附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编号原则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证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
┠──────────────┼─────────────────┨
┃申请网站名称        │:                ┃
┠──────────────┼─────────────────┨
┃申 请 日 期       │:                ┃
┠──────────────┼─────────────────┨
┃审核机关          │:                ┃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