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如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的地址、单位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网站名称、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服务性质等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审核机关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事项记录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
九、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除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所开办的网站外,一律不得提供药品交易服务,不得以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名义开办网上药店、为消费者提供网上采购药品等电子商务活动。一经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
《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
《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录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
附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编号原则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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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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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网站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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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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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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