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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注销从业药师资格的人数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于3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从业药师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从业药师在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从业药师,并将《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从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从业药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流动,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当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从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从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从业药师管理,把这项工作同实施GSP认证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指导施教机构根据从业药师的实际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从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从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附表:

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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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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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    │  培训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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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  授予总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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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   继续教育内容   │ 内容类别 │  学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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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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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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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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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                         ┃
┃机构        │                         ┃
┃          │                         ┃
┃   盖 章     │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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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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