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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 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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