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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9号)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片在中国境外洗印、后期制作和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活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摄制的国产电影片(含中外合拍片)底片、样片(以下简称国产电影片)在中国境外进行洗印、后期制作,或在中国境外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以下简称境外电影片)在中国境内进行洗印加工等制作。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应经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或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
  第五条 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且所申请影片已立项;
  (二)因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洗印、后期制作。
  第六条 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境外洗印、后期制作的申请报告;
  (二)《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以及影片立项批复复印件;
  (三)属特殊技术要求的影片内容、技术标准、影片长度。
  第七条 电影洗印单位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其影片内容不得违反《电影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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