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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 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广电总局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征求意见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同意的,由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广电总局领取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申请驻华办事机构延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五)第九条所规定的该驻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要求变更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办事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或办公地址,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办事机构首席代表签署)报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驻华办事机构的延期、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驻华办事机构期限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境外机构申请撤销驻华办事机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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