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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第九条 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认定申请书;
  (二)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
  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电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单位,经广电总局确认,在申请入网认定时可以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的申请单位,在申请入网认定时,经广电总局确认,可由该单位送样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收到封样产品后,对照抽样凭证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一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一个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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