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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五)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六)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七)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九)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
  (二)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职能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
  (四)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的业务提出意见;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六)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七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八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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