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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0号公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产品

  2.1 探测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探测功能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第4.2.2条的规定。
  2.2 设置警戒/解除警戒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设置警戒/解除警戒功能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第4.2.4条的规定。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时,无线发射频率应在315.0~316.0MHZ 或430.0~432.0 MHZ 范围。
  2.3 声响告警信号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声响告警信号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第4.2.5.1条的规定,报警声级最大不超过105dB(A),不低于85dB(A)。
  2.4 止动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止动功能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第4.2.6条的规定。
  3 电气安全性
  3.1 过电压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过电压试验应符合GA 2 -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第5.3.1.1条的规定。
  3.2 短路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短路试验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第5.3.1.2条的规定。
  3.3 反转极性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反转极性试验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第5.3.1.3条的规定。
  3.4 电压下降和撤除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压下降和撤除试验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第5.3.1.4条的规定。
  4 环境适应性
  4.1 温度和电源电压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温度和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的第5.3.1.5条的要求。
  4.2 振动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振动试验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的第5.3.4条的要求。
  4.3 碰撞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碰撞试验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的第5.3.5条的要求。
  5 电磁兼容性
  5.1 电磁场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磁场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的第5.3.7.2条中a)项的要求。
  5.2 静电放电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静电放电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的第5.3.7.2条中d)项的要求。
  5.3 尖峰电脉冲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尖峰电脉冲应符合GA 2 -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的第5.3.7.2条中f)项的要求。
  6 增强和任选(通信模块)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传输报警信号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无线发射频率应在315.0~316.0 MHZ 或430.0~432.0 MHZ范围内。

  附件3: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条件。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次工厂审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提供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须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最终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产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检验认证产品探测功能、止动功能和进行电压撤除试验的能力。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应记录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措施。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关键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因素,工厂应建立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应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附有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的说明书。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



  编号:CNCA-10C-054:2004

  2004-06-24发布      2004-08-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 认证产品的变更
  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5 认证单元的扩展
  5.6 认证的缩小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附件1: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2: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3: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防盗保险柜(箱)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包括企业承诺具有防盗功能并附加其它功能的防盗保险柜(箱)。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材质结构,门体类型,锁具类别,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防盗保险柜(箱)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4.1.1.3 不同安全级别的防盗保险柜(箱)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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