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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理中心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入库专家的推荐工作,协助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二)负责建库、专业组设置和调整等工作;
  (三)受理入库专家退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协助质检总局与专家签订协议,颁发专家聘书;
  (五)组织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第八条 专家申请入库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填写专家推荐表格等文件。具备专家推荐资格的单位或团体如下:
  (一)汽车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
  (二)汽车行业协会;
  (三)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及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汽车产品及有关产品认证机构;
  (五)汽车行业及相关行业研究机构;
  (六)设立汽车专业的院校;
  (七)知名的汽车维修企业;
  (八)地方质检机构和相关机构的代表。
  第九条 入库专家评审程序:
  (一)管理中心对专家推荐表格等文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评审;
  (三)质检总局批准评审结果;
  (四)专家签署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
  (五)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结果通知专家及推荐单位;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一条 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当有专家退出专家库,使有关专业组专家数量不足,或新增专业组时,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质检总局批准后,管理中心应为有关专家办理退库手续,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缺陷技术认定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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