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国质检质[2004]245号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调查和技术认定,并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委员会。
为充分利用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缺陷调查和认定中的作用,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总局聘请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五)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认定工作。
第三条 入库专家的职责:
(一)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开展对缺陷产品的调查工作;
(二)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有关缺陷产品进行初步判断;
(三)参加专家委员会,负责缺陷产品的技术认定;
(四)制定缺陷产品技术检测大纲;
(五)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有关制造商报送的召回计划和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六)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开展有关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由相关领域的各类专家组成,在任期内根据缺陷技术认定的需要划分为以下六个专业组开展工作:
(一)车身及附件组;
(二)动力总成;
(三)制动、转向、悬架组;
(四)电子电器与安全系统;
(五)传动及行驶系统;
(六)材料组等。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实际,必要时可以对专业组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专家库内的专家人数要能保证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每个专业组的人数根据召回的需要由管理中心确定,报质检总局批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建立专家评审组,负责专家库各专业组的设置和调整、入库专家的评审等工作。专家评审组的建议需报质检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