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应一致。
3.同一省份的国、地税局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应尽量统一。
(七)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1.应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2.审核检查的重点是:
(1)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2)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3)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4)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八)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