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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4)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订<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被《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被《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2号)


  《文化部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文化部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一、将《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
  (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认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及所属机构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五)审核并认定全国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机构的资格;
  (六)监督和检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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