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80号)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设定,共实施下列20项行政许可: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5.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6.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
7.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8.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9.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10.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加工和隔离检疫场所的指定
11.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12.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
13.境外评估机构认可
1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1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1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17.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
18.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9.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20.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设定,共实施下列30项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