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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1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6月29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依法确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法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内设业务机构承办;需要多个内设业务机构办理的,由主办业务机构或者办公厅(室)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协调提出审查意见,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文书及证件,一律以实施机关的名义对外发布或者签发。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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