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二)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第十二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符合
《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公司应当符合
《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三)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三)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可以从事营业性涉外演出和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三)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五)有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
(六)有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节)目的良好业绩。
营业性涉外演出是指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境内独立从事或者通过组台形式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是指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中国内地(大陆)独立从事或者通过组台形式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