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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2004)[失效]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六条 采购公司未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的,按废标处理。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的,可增加0-5分;因工作出现问题曾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减少0-5分。

第四章 防止过度集中

  第十七条 在选择采购公司的过程中,应防止由于各种形式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过度集中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采购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所有招标贷款项目总额40%,或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50%的,即可视为有过度集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对有过度集中倾向的采购公司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章 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采取公开通报批评或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条 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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