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发出确认函,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
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门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三)。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二)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三)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及其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五条 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50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