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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的工作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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