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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证监发[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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