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
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