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机构审核。对获准续期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由注册机构统一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四、收费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注册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注册证书工本费全部上交并汇至: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百万庄支行
户名: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账号:0200001409089019226
五、其他
(一)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办法》规定,严把初审关,保证按质、按时完成换证工作。
(二)对于有《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三)根据建住房[2000]96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房地产估价师,保留执业资格,不再换发注册证。
在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及离退休人员,经所在单位和申请执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意,符合《办法》规定的,可换发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四)1998年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二证合一”的房地产估价师,保留原证并颁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1998年以后(含1998年)以后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在领取新注册证时上交原注册证。
附:
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续期注册)申请表
省、自治区、
直辖市名称
申请人姓名
申请执业
单位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续期注册)时使用。表中所有内容须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如实填写。
二、可用计算机或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三、表中的日期一律用公历,用“.”分隔年、月、日,年份写全四位,如“2001年3月1日”应填写为“2001.03.01”。
四、注册号: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的注册号;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师填写认定的年份。
五、国籍:香港藉估价师,填写“中国香港”;台湾藉估价师,填写“中国台湾”;澳门藉估价师,填写“中国澳门”,其他中国公民,填写“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