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地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在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作用,要建立起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附件:1、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
2、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精神及关于清理检查房地产行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一)1997年底前初始注册(含1993年、1994年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师)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在2003年12月30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期限届满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换证的条件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按《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了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3、无《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机构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其注册在申报机构;
(2)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
(3)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三、换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2、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供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所在并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才交流中心设立的人事档案专户下的证明(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公章)及所在机构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注册初审机构初审。注册初审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通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换证软件进行资料整理,并于9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寄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相关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gjsbmk@cirea.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