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丙烯酸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29161200,包括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有关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马来西亚巴斯夫公司和印尼日本触媒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马来西亚巴斯夫公司在中国的关联进口商分别于2004年3月5日和6月1日两次提出退税申请,请求对进口自马来西亚巴斯夫公司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反倾销税予以退税。为减轻利害关系方负担和提高工作效率,商务部决定暂停对退税申请的单独审查,并将依据有关调查结果公布是否予以退税的决定。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