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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发表的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主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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