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建法[2004]109号)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单位:
《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部机关党委、人事司受理对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和部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公开。
第四条 部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