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主管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主管司局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由主管司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目录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十、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二、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十三、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四、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五、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十六、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七十条)
十七、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八条)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初审机构):
申请(经办)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1、
2、
3、
4、
申请人(初审机构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