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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主管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主管司局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由主管司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目录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十、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二、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十三、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四、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五、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十六、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七十条)
  十七、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八条)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初审机构):                 
  申请(经办)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1、                         
  2、                         
  3、                         
  4、                         

  申请人(初审机构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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