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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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