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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16.8 除第16.3段中的指导外,《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还应确定下列与各保安等级有关的事项:
  .1 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的作用和结构;
  .2 所有担负保安职责的港口设施人员的职责、责任和训练要求,以及用于评估每个人的工作有效性的措施;
  .3 港口设施保安组织与其他负责保安的国家或地方当局的联系;
  .4 在港口设施保安人员和在港船舶之间以及在适当时与负责保安的国家和地方当局保持连续有效通信所配备的通信系统;
  .5 在所有时间里保证连续通信的必要程序或保障措施;
  .6 保护书面或电子格式的保安敏感信息的程序和做法;
  .7 用于评估保安措施、程序和设备连续有效性的程序,包括对设备失灵或故障进行识别和反应的程序;
  .8 关于可能违反保安规定情况或保安问题报告的提交和评估程序;
  .9 关于货物装卸的程序;
  .10 关于交付船舶物料的程序;
  .11 保持、更新和记录危险品和有害物质及其在港口设施内存放地点的程序;
  .12 报警和获得水上巡逻和专业搜查组服务的方式,包括搜查炸弹和水下搜查。
  .13 在被要求时协助船舶保安员确认试图登船人员身份的程序;以及
  .14 便利船舶人员下船休登岸假或人员更替,以及包括海员福利和劳工组织代表在内的来访者上船的措施。
  16.9 本节以下部分具体涉及了在各保安等级可采取的保安措施,包括:
  .1 进入港口设施;
  .2 港口设施内的限制区域;
  .3 货物装卸;
  .4 船舶物料交付;
  .5 非随身行李装卸;
  .6 监控港口设施保安。
  进入港口设施
 
 16.10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建立涉及港口设施安全评估所确定的所有进入港口方式的保安措施;
  16.11 对于各种进入方式,《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应指明针对各保安等级应采取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适当位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为各保安等级确定将采用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的类型以及实施方式。
  16.12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为各保安等级规定允许进入港口设施和在港口设施内停留而不受查问的身份查验方式,其中可包括制订一个适当的通行证系统,对港口设施人员和来访者分别发给永久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在实际可行时,任何此种港口设施身份查验系统应与经常使用该设施的船舶所应用的系统相协调。乘客应能够通过登船卡、船票等证明其身份,但是除非在受到监控的情况下,乘客不得进入限制区域。《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做出规定,确保身份查验系统得以定期更新,并对不守程序者采取惩戒措施。
  16.13 对于在要求时不愿或不能证明其身份和/或确认其来访目的人员,应拒绝其进入港口设施,并应视情向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负责保安的国家或地方当局报告该企图进入港口设施的情况。
  16.14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确定需要对人员、个人物品和车辆进行搜查的位置。对此种位置应设置遮盖物,从而不管天气情况如何,都可以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的频次连续工作。搜查完毕后,人员、行李和车辆应直接进入受限制的舱室、登乘站或车辆装载区。
  16.15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还应规定地点,将已接受检查和尚未接受检查的人员及其物品隔离开,如果可能,还应将上船和下船的乘客、船舶人员及其物品隔离开,以确保未经检查的人员不能和被检查过的人员接触;
  16.16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采取任何对进入港口设施进行控制的频次,特别是当这些措施为随机或偶尔应用时。
  保安等级1
  16.17 在保安等级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建立控制点实施下列保安措施:
  .1 根据缔约国政府批准的标准,在限制区域周围使用围栏或其他屏障;
  .2 核查试图进入港口设施的所有与船舶有关的人员的身份,包括乘客、船舶人员和来访者,通过检查其上船指令、客票、登船卡和工作指令等确认其登船理由;
  .3 检查试图进入港口设施的与船舶有关的人员所使用的车辆;
  .4 核实港口设施人员、港口设施内的雇员的身份及其车辆;
  .5 对于那些非港口设施雇员或不在港口设施内工作的人员,如果不能确定其身份,则限制其进入;
  .6 检查人员、个人物品、车辆和车上物品;
  .7 确定应永久关闭和加固的不常使用的进入点;
  16.18 在保安等级1,所有试图进入港口设施的人员均可能受到搜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应明确规定此种搜查(包括随机搜查)的频次,并应经缔约国政府专门批准。除非有明确的保安理由,不应要求船舶人员搜查其同事或同事的个人物品。在进行任何此种搜查时,应充分考虑到被搜查人的人权,并维持其基本尊严。
  保安等级2
  16.19 在保安等级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确定将采取的附加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指派额外的人员守卫进入点并对周围屏障加以巡逻;
  .2 限制通往港口设施的进入点数目,确定需要关闭的入口和将其充分关牢的方式;
  .3 提供阻止通过其他入口的方式,例如,可以设置保安屏障;
  .4 增加对人员、个人物品和车辆的检查频次;
  .5 不允许那些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人员进入港口设施。以及
  .6 使用巡逻艇加强水上保安;
  保安等级3
  16.20 在保安等级3,港口设施应服从那些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作出反应的机构的指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详细说明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内船舶密切合作中可由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停止进入全部或部分港口设施;
  .2 只允许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人员进入;
  .3 在全部或部分港口设施内禁止行人和车辆往来;
  .4 加强港口设施内的保安巡逻,如适合;
  .5 停止全部或部分港口设施内的港口作业;
  .6 指挥全部或部分港口设施内的车辆往来;以及
  .7 从全部或部分港口设施撤离。
  港口设施内的限制区域
  16.21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确定将在港口设施内设立的限制区域,明确其范围、限制时间和为控制进入这些区域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将采取的保安措施。这里还应包括,在适当的情境下,确保在设立临时性的限制区域之前和之后对其加以保安清理的措施。设立限制区域的目的是:
  .1 保护乘客、船舶人员、港口设施人员和来访者,包括那些与船舶有关的来访者;
  .2 保护港口设施;
  .3 保护使用和服务于港口设施的船舶;
  .4 保护港口设施内的保安敏感位置和区域;
  .5 保护保安和警戒设备和系统;以及
  .6 保护货物和船舶物料免受破坏。
  16.22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确保所有限制区域有明确建立的保安措施,以控制:
  .1 人员的进入;
  .2 车辆的进入、停泊和装卸;
  .3 货物和船舶物料的移动和储存,以及
  .4 非随身行李和个人物品。
  16.23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对所有限制区域应清楚地予以标出,指示进入此区域是受限制的,擅自在该区域内出现违反保安规定。
  16.24 如果安装了自动闯入探测装置,应向能够对警报作出反应的控制中心报警。
  16.25 限制区域可以包括:
  .1 紧靠船舶的海岸和水域;
  .2 上下船区域、乘客和船舶人员停留和行进区域,包括搜查站;
  .3 货物和船舶物料的装卸及存储区域;
  .4 保安敏感信息,包括货物单证的存放位置;
  .5 危险品和有害物质存放区域;
  .6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控制室,导航设备和港口控制建筑,包括保安和警戒控制室;
  .7 保安和监控设备的存放和装设区域;
  .8 重要的电力、无线电和电信、水和其他公用设施;以及
  .9 港口设施内应限制船舶、车辆和人员进入的其他位置。
  16.26 经有关当局同意,保安措施还可以扩大到限制未经允许进入能观察到港口设施的建筑。
  保安等级1
  16.27 在保安等级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将被应用于限制区域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在限制区域周围设置临时或永久的屏障,其标准应得到缔约国政府的接受;
  .2 入口在使用时能由保安守卫来控制,在不使用时能有效锁闭或隔断;
  .3 提供必须出示的用以证明持证人有权进入限制区域的通行证;
  .4 对准予进入限制区域的车辆予以明确标识;
  .5 提供守卫和巡逻;
  .6 提供自动闯入探测装置,或警戒设备或系统以探察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在限制区域内的行动;
  .7 控制正在使用港口设施的船舶附近的船舶移动。
  保安等级2
  16.28 在保安等级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增加对进入限制区域进行监视和控制频次和力度。《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附加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加强限制区域周围的屏障和围栏的有效性,包括采用巡逻或自动闯入探测设备;
  .2 减少限制区域的入口数量,对仍开放的入口加强控制;
  .3 限制在停泊船舶附近停车;
  .4 进一步限制进入限制区域,以及在限制区域内的移动和存储;
  .5 使用连续监控和记录警戒系统;
  .6 增加巡逻的数目和频次,包括在限制区域周围或内部的水上巡逻;
  .7 在邻接限制区域处设立限制区并限制进入该区域;
  .8 限制其他未经允许的艇筏进入使用港口设施的船舶附近的水域。
  保安等级3
  16.29 在保安等级3,港口设施应服从那些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作出反应的机构的指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详细说明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内船舶密切合作中可由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在港口设施内靠近保安事件发生地附近或在确信的保安威胁位置设立附加的限制区域,并禁止入内;以及
  .2 作为搜查全部或部分港口设施的一部分,准备对限制区域进行搜查。
  货物装卸
  16.30 与货物装卸有关的保安措施应:
  .1 防止破坏;以及
  .2 防止非预期运输的货物被港口设施接受或在港口设施内存放。
  16.31 保安措施应包括在港口设施进入点的清单控制程序。在港口设施内的货物应能够被辨认出已经过检查并被接受装船或在限制区域临时储存等待装船。还可以限制没有确切装船日期的货物进入港口设施。
  保安等级1
  16.32 在保安等级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确定货物装卸时要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在货物装卸作业之前和期间对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货物存放区进行常规检查;
  .2 进行检查,以确保进入港口设施的货物符合交付清单或类似的货物单证;
  .3 搜查车辆;以及
  .4 检查封条或其他用于防止在进入港口设施和在港口设施内存放期间被破坏的方法。
  16.33 可以通过下列一些或所有方式对货物进行检查:
  .1 目视和物理检查;以及
  .2 使用扫描/探测设备、机械装置或警犬。
  16.34 如果有定期或重复的货物流动,公司保安员或船舶保安员可同港口设施协商,与托运人或其他负责货物方协议安排异地检查、封箱、排期和提供单证等。该安排应通知并取得港口设施保安员的同意。
  保安等级2
  16.35 在保安等级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在货物装卸期间的附加保安措施,以加强控制。其中可包括:
  .1 详细检查港口设施内的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货物存放区;
  .2 视情进行强化检查,以确保只有单证上的货物才能进入港口设施、临时储存及随后装船;
  .3 加强对车辆的搜查;以及
  .4 增加检查封条或其他防止破坏措施的频次和细节。
  16.36 可以通过下列一些或所有方法对货物作详细检查:
  .1 增加对港口设施内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货物存放区检查(目视和物理检查)的频次和细节;
  .2 增加使用扫描/探测设备、机械装置或警犬的频次;以及
  .3 在已达成的协议或程序之外,与托运人或其他负责方协调加强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3
  16.37 在保安等级3,港口设施应服从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发出的指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内船舶密切合作中可由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限制或停止所有或部分港口设施内或具体船舶的货物移动或作业;以及
  .2 核对港口设施内的危险品和有害物质的清单及其位置。
  船舶物料交付
  16.38 与船舶物料交付有关的保安措施应:
  .1 确保检查船舶物料和包装的完整性;
  .2 防止船舶物料未经检查而被接受;
  .3 防止破坏;
  .4 防止船舶物料未经预订而被接受。
  .5 确保对交付车辆进行搜查;以及
  .6 确保在港口设施内护卫交付车辆。
  16.39 对于经常使用港口设施的船舶,可以建立包括船舶、供应商和港口设施在内的关于通知和交付时间及其单证的程序。应始终有某种确认方式,确认准备交付的物料附有船舶曾预订该物料的证明。
  保安等级1
  16.40 在保安等级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将采取的保安措施以控制船舶物料交付,其中包括:
  .1 检查船舶物料;
  .2 提前通知物料的内容、司机的细节和车辆登记号;以及
  .3 检查交付物料的车辆。
  16.41 可以通过下列一些或所有方法检查船舶物料:
  .1 目视和物理检查;
  .2 使用扫描/探测设备、机械设备或警犬。
  保安等级2
 
 16.41 在保安等级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将采取的附加保安措施以加强对船舶物料交付的控制,其中可包括:
  .1 详细检查船舶物料;
  .2 详细搜查交付车辆;
  .3 与船舶人员协调在进入港口设施前按交付清单核对物料;以及
  .4  在港口设施内护卫交付物料的车辆。
  16.43 可以通过下列一些或所有方法对船舶物料作详细检查:
  .1 增加对交付的车辆检查的频次和细节;
  .2 增加使用扫描/探测设备、机械设备或警犬的频次;以及
  .3 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不会离开港口设施的物料进入港口设施。
  保安等级3
  16.44 在保安等级3,港口设施应服从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发出的指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内船舶密切合作中可由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准备在全部或部分港口设施内限制或停止船舶物料交付。
  非随身行李的装卸
  16.45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对非随身行李(即在检查或搜查点乘客和船舶人员未随身携带的任何行李,包括个人物品)应采取的保安措施,确保在进入港口设施之前以及根据储存安排,在从港口设施移送到船上之前,对其予以标明并受到适当的扫描,包括搜查。并不期望港口设施和船舶都对此种行李进行扫描,在两者都配备了适当设备的情况下,扫描的责任应归港口设施。与船舶密切合作非常重要,应采取措施确保非随身行李在扫描后装卸时的保安。
  保安等级1
  16.46 在保安等级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在装卸非随身行李时将采取的保安措施,以确保部分乃至100%的随身行李受到扫描或搜查,其中可包括使用X—射线透视。
  保安等级2
  16.47 在保安等级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在装卸非随身行李时将采取的附加保安措施,包括对所有行李进行100%的X—射线透视。
  保安等级3
  16.48 在保安等级3,港口设施应服从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发出的指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内船舶密切合作中可由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对此类行李进行更充分的扫描,例如用X—射线从至少2个不同角度透视;
  .2 准备限制或停止非随身行李的装卸;以及
  .3 拒绝接受非随身行李进入港口设施。
  监控港口设施保安
  16.49 港口设施保安组织应能在任何时候(包括夜间和能见度有限期间)都能监控港口设施及其附近的陆上和水上的通道、港口设施内的限制区域、港口设施内的船舶和船舶周围区域。此种监控可包括使用:
  .1 照明;
  .2 保安守卫,包括步行、车辆和水上巡逻;以及
  .3 自动闯入探测装置和监控设备。
  16.50 如使用自动闯入探测装置,该装置应能在不断有人职守或监控的位置启动声响和/或视觉警报。
  16.51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各保安等级所需的程序和设备以及确保监控设备能够持续运行的方式,包括对气候条件或电力中断的可能影响的考虑。
  保安等级1
  16.52 在保安等级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将采取的保安措施,可能包括照明、保安守卫或使用保安或警戒设备等,以使港口设施保安人员能够:
  .1 观察到整个港口设施区域,包括岸上和水上入口;
  .2 观察到进入点、屏障和限制区域;以及
  .3 使港口设施保安人员能监控使用港口设施的船舶附近的区域和活动,包括增加船舶自身提供的照明。
  保安等级2
  16.53 在保安等级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规定将采取的附加保安措施,以加强监控和警戒能力,其中可包括:
  .1 增加照明和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包括提供额外的照明和警戒覆盖范围;
  .2 增加步行、车辆或水上巡逻的频次;以及
  .3 指派额外的保安人员监控和巡逻。
  保安等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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