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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8 保安和警戒设备与系统(如有)。
  8.8 船舶保安评估应考虑需要重点保护的人员、活动、服务和操作,包括:
  .1 船舶人员;
  .2 乘客、来访者、商贩、机修工、港口设施人员等;
  .3 保持安全航行和应急反应的能力;
  .4 货物、特别是危险货物或有害物质;
  .5 船舶物料;
  .6 船舶保安通信设备和系统(如有);以及
  .7 船舶保安警戒设备和系统(如有)。
  8.9 船舶保安评估应考虑所有可能的威胁,其中可包括以下类型的保安事件:
  .1 对船舶或港口设施的损坏或破坏,例如通过爆炸装置、纵火、破坏或恶意行为;
  .2 劫持或夺取船舶或船舶人员;
  .3 损坏货物、船舶关键设备或系统或船舶物料;
  .4 未经允许进入或使用,包括存在偷渡者;
  .5 走私武器或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6 使用船舶运输企图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和/或其设备;以及
  .7 利用船舶本身作为制造损坏或破坏的武器或方式;
  .8 从海上攻击停靠或锚泊的船舶;以及
  .9 在海上攻击船舶。
  8.10 船舶保安评估应考虑到所有可能的脆弱性,其中可能包括:
  .1 安全和保安措施之间的矛盾;
  .2 船上职责和保安任务的矛盾;
  .3 值班职责、船舶人员的数目,特别是其对船员疲劳、警觉性和工作的影响;
  .4 任何所发现的保安培训不足;以及
  .5 包括通信系统在内的保安设备和系统。
  8.11 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经常关注保安措施可能对需长时间停留在船上的船舶人员的影响。在制订保安措施时,应特别注意到船舶人员的方便、舒适和个人隐私及其长时间保持有效性的能力。
  8.12 在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应准备一份报告,内容包括:概括评估是如何进行的、对评估期间发现的每项脆弱性的描述、以及对可用来解决各项脆弱性的应对措施的描述。对报告应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
  8.13 如果船舶保安评估不是由公司开展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由公司保安员审查和接受。
  现场保安检验
  8.14 现场保安检验是船舶保安评估的组成部分。现场保安检验应检查和评估船上的现有保护措施、程序和操作,从而:
  .1 确保船舶所有保安职责得以履行;
  .2 监控限制区域以确保只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3 对进入船舶进行控制,包括任何身份查验系统;
  .4 监控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区域;
  .5 控制人员及其行李上船(随身携带行李和非随身携带行李以及船舶人员的个人物品)
  .6 监控货物装卸和船舶物料交付;以及
  .7 确保船舶保安通信、信息和设备随时可用。

9 船舶保安计划

  总则
  9.1 公司保安员有责任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并提交批准。每份《船舶保安计划》的内容视其所涉及的具体船舶有所不同。船舶保安评估应已确定船舶的特点和潜在威胁以及脆弱性。在制订《船舶保安计划》时需要详细处理这些特点。主管机关可为《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及内容提供建议。
  9.2 所有的《船舶保安计划》应:
  .1 详细列出船舶的保安组织结构;
  .2 详细列出船舶与公司、港口设施、其他船舶和具有保安职责的有关当局的关系;
  .3 详细列出能够在船舶内部以及在船舶与包括港口设施在内的其他方面之间保持有效连续通信的通信系统;
  .4 详细列出将长期保持的保安等级1的基本保安措施,包括操作性措施和物理措施;
  .5 详细列出能使船舶迅速提升至保安等级2,以及在必要时升至保安等级3时的附加保安措施;
  .6 规定对《船舶保安计划》的经常性审查或审核,以及对其修订以反映所取得的经验和环境的变化;以及
  .7 向缔约国政府的适当联络点进行报告的程序。
  9.3 一个有效《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应依赖于对船舶保安的所有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这些问题中特别应包括每艘船舶的物理和操作性特点,包括其航线特征。
  9.4 所有《船舶保安计划》均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如果主管机关利用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审查或批准《船舶保安计划》,该认可保安组织不应与制订或协助制订该计划的任何其他认可保安组织相关联。
  9.5 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必须制订程序:
  .1 评估《船舶保安计划》的持续有效性;以及
  .2 在计划批准之后对计划作后续的修订。
  9.6 在进行是否符合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的初次核验时,《船舶保安计划》中包括的保安措施应得以落实。否则不得进行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工作。如果此后由于各种原因保安设备或系统发生故障,或保安措施被停止,则应采取临时性的等效保安措施,同时通知主管机关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船舶保安职责的组织和履行
  9.7 除第9.2段中提供的指导外,《船舶保安计划》还应确定以下与所有保安等级有关的事项:
  .1 所有承担保安任务的船上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2 在所有时间保持连续通信所必须的程序或保障措施;
  .3 用于评估保安程序以及任何保安和警戒设备和系统的持续有效性的程序,包括确定设备或系统失效或故障及对其作出反应的程序;
  .4 保护书面或电子格式的保安敏感信息的程序和做法;
  .5 保安和警戒设备及系统(如有)的类型和维护要求;
  .6 确保及时提交和评估关于可能违反保安情况或出现保安问题的报告的程序;
  .7 建立、保持和更新船上所载运的任何危险货物或有害物质及其位置的清单的程序。
  9.8 本节的以下部分具体说明在各保安等级中可采取的保安措施,涉及:
  .1 船舶人员、乘客、来访者等进入船舶;
  .2 船上的限制区域;
  .3 货物装卸;
  .4 船舶物料交付;
  .5 非随身行李的装卸;以及
  .6 监控船舶保安。
  进入船舶
  9.9 《船舶保安计划》应为船舶保安评估中确定的所有进入船舶的方式建立保安措施,其中包括所有的:
  .1 登船梯;
  .2 登船舷门;
  .3 船首吊门;
  .4 进口门、舷侧舱孔、舷窗和舷门;
  .5 系泊缆绳和锚链;以及
  .6 克林吊和升降装置;
  9.10 对于以上各项,《船舶保安计划》中应指明针对各保安等级应采取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适当位置。《船舶保安计划》应为各保安等级确定将采用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的类型以及实施方式。
  9.11 《船舶保安计划》应为各保安等级规定允许进入船舶和在船上停留而不受查问的身份查验方式,其中可包括制订一个适当的通行证系统,对船舶人员和来访者分别给以永久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任何此种船舶身份查验系统,在实际可行时,应与港口设施所用的系统相协调。乘客应能够通过登船卡、船票等证明其身份,但是除非在受到监控的情况下,乘客不得进入限制区域。《船舶保安计划》应做出规定,确保身份查验系统得以定期更新,并对不守程序者采取惩戒措施。
  9.12 对于在要求时不愿或不能证明其身份和/或确认其来访目的人员,应拒绝其登船,并应视情向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以及国家和地方负责保安的当局报告该企图登船的情况。
  9.13 《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采取任何控制进入船舶措施的频次,特别是当这些措施为随机或偶尔应用时。
  保安等级1
  9.14 在保安等级1,《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保安措施对进入船舶加以控制,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检查所有试图登船人员的身份并确认其登船的理由,例如通过检查登船指令、客票、登船卡、派工单等作指令许可等;
  .2 通过与港口设施联系,船舶应保证确立指定的保安区域对人员、行李(包括随身行李)、个人物品、车辆及其内容进行检查和搜查;
  .3 通过与港口设施联系,船舶应确保准备装到车辆运输船、滚装船和其他客船上的车辆,在装船之前根据《船舶保安计划》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
  .4 将已经检查过的人员及其行李与未经检查的人员及其行李隔离;
  .5 将上船人员与下船的人员隔离;
  .6 确定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人员擅自进入的身份查验点;
  .7 用锁或其他方式关牢乘客和访问者能进入区域附近的无人照管处所的入口;以及
  .8 向所有船舶人员作出保安指示,说明可能的威胁和报告可疑人员或物品或行为的程序以及保持警惕的必要性。
  9.15 在保安等级1,所有试图登船的人员均可能受到搜查。《船舶保安计划》中应明确规定此种搜查(包括随机搜查)的频次,并应经主管机关专门批准。此种搜查最好由港口设施与船舶密切合作,在船舶附近进行。除非有明确的保安理由,不应要求船舶人员搜查其同事或同事的个人物品。在进行任何此种搜查时,应充分考虑到被搜查人的人权,并维持其基本尊严。
  保安等级2
  9.16 在保安等级2,《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针对更高的保安事件风险采取的保安措施,确保更高的警惕和更严格的控制。其中可包括:
  .1 指派额外的人员在夜深人静时巡逻甲板区域以阻止擅自登船;
  .2 限制船舶的登船口,确定需要关闭的入口和将其充分关牢的方式;
  .3 阻止从海侧接近船舶,例如与港口设施联络,提供小艇巡逻;
  .4 与港口设施密切合作,在船舶的岸侧规定限制区域;
  .5 增加对登船人员和个人物品及装入船舶的车辆的搜索频次和力度;
  .6 陪同船上的来访者;
  .7 向所有船舶人员作出附加的具体保安指示,说明任何已确定的威胁,再次强调报告可疑人员、物品或行为的程序,强调提高警惕的必要;以及
  .8 对船舶进行全面或局部搜查。
  保安等级3
  9.17 在保安等级3,船舶应服从那些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作出反应的机构的指令。《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说明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密切合作中可由船舶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限制进入船舶,只留一个受控制的登船点;
  .2 只允许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人员进入;
  .3 向船上的人员发出指示;
  .4 停止上下船;
  .5 停止装卸货物,交付物料等;
  .6 从船舶撤离;
  .7 移动船舶;以及
  .8 为全面或局部搜查船舶作出准备。
  船上的限制区域
  9.18 《船舶保安计划》应指明在船上将建立的限制区域,规定其范围、限制时间、为控制进入这些区域将采取的保安措施以及为控制这些区域内部的活动将采取的措施。限制区域的目的是为了:
  .1 阻止擅自进入;
  .2 保护乘客、船舶人员和港口设施或其他机构经授权登船的人员;
  .3 保护船上的敏感保安区域;以及
  .4 保护货物和船舶物料以防破坏。
  9.19 《船舶保安计划》应确保具备清楚的确定方针和实践控制进入所有限制区域。
  9.20 《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所有限制区域应清楚标出,指示进入这些区域是受限制的,擅自在这些区域出现违反保安要求。
  9.21 限制区域可包括:
  .1 驾驶台和第II-2章中定义的A类机器处所及其他控制站;
  .2 装有保安和警戒设备及系统及其控制和照明系统控制的处所;
  .3 通风和空调系统和其他类似处所;
  .4 通往淡水柜、泵和总管的处所;
  .5 装有危险货物或有害物质的处所;
  .6 装有货泵及其控制的处所;
  .7 货物处所和装有船舶物料的处所;
  .8 船员舱室;和
  .9 由公司保安员通过船舶保安评估所确定的为维持船舶保安必须限制进入的其他处所。
  保安等级1
  9.22 在保安等级1,《船舶保安计划》应确定对限制区域所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锁住或关牢进入点;
  .2 利用警戒设备监视这些区域;
  .3 利用守卫或巡逻;以及
  .4 使用自动闯入探测设备,在出现擅自进入时向船舶人员报警。
  保安等级2
  9.23 在保安等级2,应增加监视和控制进入限制区域的频次和力度,以确保只有经授权人员才能进入。《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可采取的附加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在进入点附近设立限制区域;
  .2 连续监视警戒设备;以及
  .3 指派额外人员守卫和巡逻限制区域。
  保安等级3
  9.24 在保安等级3,船舶应服从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发出的指令。《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船舶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密切合作中可由船舶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在船上发生保安事件附近、或认为对保安构成威胁地点确定新增限制区域,并封锁通道;以及
  .2 作为对船舶进行搜索的一部分,对限制区域进行搜索。
  货物装卸
  9.25 与货物装卸有关的保安措施应:
  .1 防止破坏,以及
  .2 防止非预定装载的货物被装载、储存在船上。
  9.26 保安措施(有些保安措施的采取可能需要与港口设施进行联络)应包括船舶进入点的清单控制程序。装船后,应能确定出货物是经认可装船的货物。此外,应制订保安措施确保货物在装上船后不受到破坏。
  保安等级1
  9.27 在保安等级1,《船舶保安计划》应确定货物装卸时要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在货物装卸作业之前和期间对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货物存放区进行常规检查;
  .2 进行检查,以确保所装船货物与货物单证相符;
  .3 与港口设施联络,确保在装船前对所有拟装到车辆运输船、滚装船和客船的车辆根据《船舶保安计划》要求的频次进行检查;以及
  .4 检查封条或其他防止破坏的方式。
  9.28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货物进行检查:
  .1 目视和物理检查;以及
  .2 使用扫描/探测设备、机械装置或警犬。
  9.29 如果有定期或重复的货物流动,公司保安员或船舶保安员可同港口设施协商,与托运人或其他负责货物方协议安排异地检查、封箱、排期和提供单证等。该安排应通知并取得港口设施保安员的同意。
  保安等级2
  9.30 在保安等级2,《船舶保安计划》应确定在货物装卸期间的附加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详细检查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货物存放区;
  .2 进行强化检查,以确保只装载预定货物;
  .3 对将要装上车辆运输船、滚装船和客船的车辆进行更严格的搜查;以及
  .4 增加检查封条或其他防止破坏措施的频次和细节。
  9.31 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对货物作详细检查:
  .1 增加目视和物理检查的频次和细节;
  .2 增加使用扫描/探测设备、机械装置或警犬的频次;以及
  .3 根据已达成的协议或程序,与托运人或其他负责方协调加强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3
  9.32 在保安等级3,船舶应服从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发出的指令。《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船舶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密切合作中可由船舶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停止货物装卸;以及
  .2 核对船上装载的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如装有的话)的清单及它们的位置。
  船舶物料交付
  9.33 与船舶物料交付有关的保安措施应:
  .1 确保检查船舶物料和包装的完整性;
  .2 防止船舶物料未经检查而被接受;
  .3 防止破坏;以及
  .4 防止接受未预订的船舶物料。
  9.34 对于经常使用港口设施的船舶,可以建立包括船舶、供应商和港口设施在内的关于通知和交付时间及其单证的程序。应始终有某种确认方式,确认准备交付的物料附有船舶曾预订该物料的证明。
  保安等级1
  9.35 在保安等级1,《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交付船舶物料期间应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在装船前进行检查,以确认其与预订内容相符;以及
  .2 确保立即对物料的储存采取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2
  9.36 在保安等级2,《船舶保安计划》应通过在接受物料上船之前进行核对并加强检查,规定在交付船舶物料期间将采取的附加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3
  9.37 在保安等级3,船舶应服从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发出的指令。《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船舶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密切合作中可由船舶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对船舶物料予以更详细的检查;
  .2 准备限制或停止船舶物料操作;以及
  .3 拒绝接受船舶物料上船。
  非随身行李的装卸
  9.38 《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对非随身行李(即在检查或搜查点乘客和船舶人员未随身携带的任何行李,包括个人物品)应采取的保安措施,确保在接受上船前对非随身行李予以标明并予以适当的扫描,包括搜查。并不期望船舶和港口设施都对此种行李进行扫描,在两者都配备了适当设备的情况下,扫描的责任应归于港口设施。与港口设施密切合作非常重要,应采取措施确保非随身行李在扫描后装卸时的保安。
  保安等级1
  9.39 在保安等级1,《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在装卸非随身行李时将采取的保安措施,以确保部分乃至100%的随身行李受到扫描或搜查,其中可包括使用X—射线透视。
  保安等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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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 在保安等级2,《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在装卸非随身行李时将采取的附加保安措施,包括对所有行李进行100%的X—射线透视。
  保安等级3
  9.41 在保安等级3,船舶应服从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发出的指令。《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船舶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密切合作中可由船舶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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