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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3 对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破坏作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4 对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在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5 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6 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7 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8 定期审查和更新计划的程序;
  .9 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0 指明港口设施保安员,包括24小时联系细节;
  .11 保证该计划内所含信息的安全性的措施;和
  .12 在港口设施内确保有效保护货物和货物装卸设备的措施;
  .13 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程序;
  .14 当位于该港口设施船舶的船上保安警报系统被启动后作出反应的程序;
  .15 便利船上人员登岸假或船员更换以及包括海员福利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在内的来访者上船的程序。
  16.3.1 对计划中规定的保安活动开展内部审核或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评估的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活动,除非出于港口设施的大小和性质方面的原因这样做不可行。
  16.4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可与港口保安计划或任何其他港口应急计划相结合,或成为其一部分。
  16.5 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应决定,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哪些改变在其批准对计划的相关修正前不得实施。
  16.6 该计划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加以保护,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16.7 应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计划。
  16.8 如果某些港口设施的经营者、位置、运营、设备和设计相类似,缔约国政府可允许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覆盖一个以上此类港口设施。允许这种替代安排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应向本组织通报安排的详情。
  17、港口设施保安员
  17.1 应为每个港口设施指定一名港口设施保安员。可指定一人为一个或数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员。
  17.2 除规则本部分规定的其他内容外,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结合相关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验;
  .2 确保制订和维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3 实施和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 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确保适当保安措施的连续性;
  .5 就《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修改酌情提出建议并进行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结合港口设施的有关改变对该计划进行更新;
  .6 增强港口设施人员的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7 确保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
  .8 向有关当局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持记录;
  .9 与相关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10 在适当时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
  .11 确保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人员符合标准;
  .12 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如有);以及
  .13 在接到请求时,协助船舶保安员确认要求登船人员的身份。
  17.3 应为港口设施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履行第Ⅺ-2章和规则本部分要求其承担的职责和责任。
  18、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18.1 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使港口设施保安员和适当的港口设施保安人员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
  18.2 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港口设施人员应理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为其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职责和责任,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具备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18.3 为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应考虑到港口设施运营的类型、港口设施人员的变动、该港口设施所服务的船舶类型和其他相关情况,按适当的间隔期开展演练,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18.4 港口设施保安员应确保通过参加按适当间隔开展的演习,有效协调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19、船舶核验和发证
  19.1 核验
  19.1.1 本规则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接受下文规定的核验:
  .1 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第一次签发第19.2节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的初次核验。该核验应包括对第Ⅺ-2章、规则本部分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所涉及的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的全面核验。该核验应确保船舶的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完全符合第Ⅺ-2章和规则本部分的适用要求,处于令人满意的状况并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
  .2  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进行的换新核验。但除适用第19.3节的情况外,间隔期不超过五年。此核验应确保船舶的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完全符合第Ⅺ-2章、规则本部分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适用要求,处于令人满意的状况并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
  .3 至少一次中期核验。如仅进行一次中期核验,应在第Ⅰ/2(n)条所定义证书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进行。该中间核验应包括检查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以确保其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令人满意的状况。此中间核验应在证书上签注;
  .4 主管机关决定的任何附加核验。
  19.1.2 船舶的核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来进行。但主管机关可以将核验委托给第Ⅺ-2/1条所述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19.1.3 有关主管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充分保证核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应承担责任确保做出必要的安排来履行此义务。
  19.1.4 在核验之后,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应保持符合第Ⅺ-2/4.2和Ⅺ-2/6条、规则本部分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在按第19.1.1节完成任何核验之后,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对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或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作任何变动。
  19.2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19.2.1 在按第19.1节的规定进行初次或换新核验后,应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9.2.2 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
  19.2.3 应主管机关的请求,另一缔约国政府可使船舶接受核验,如确信符合第19.1.1节的规定,应根据本规则向船舶签发或授权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并在合适情况下根据本规则签注或授权签注船舶的该证书。
  19.2.3.1 证书的一份副本和核验报告的一份副本应尽快送交提出请求的主管机关。
  19.2.3.2 如此签发的证书应载明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而签发的,并应与根据第19.2.2节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
  19.2.4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用格式应与本规则附录中的范本相符。如所用文字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文本应包含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19.3 证书的有效期限
  19.3.1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9.3.2 如果换新核验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三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新核验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2.1 如果换新核验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新检验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2.2 如换新核验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的三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新核验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换新核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3 如果所签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五年,主管机关可将证书的有效期从到期日延长至第19.3.1节规定的最长期限,条件是进行了第19.1.1节所述的签发五年期证书的相应核验。
  19.3.4 如换新核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不能签发或不能放到船上,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签注现有证书,签注后的证书在从到期之日起不超过五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有效。
  19.3.5 如果证书到期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核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进行核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对任何证书的展期均不得超过三个月,且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行核验的港口后,不得以具有此项展期为由而在未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换新核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6 未按本节上述规定展期的签发给从事短程航行船舶的证书,可由主管机关给予自证书上载明的到期日起最多一个月的宽限期。换新核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7 如中期核验在第19.1.1节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
  .1 应通过签注对证书上的到期日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到期日应自中期核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2 如果进行了一次或多次附加核验,从而不超过第19.1.1节规定的核验最长间隔期,到期日可保持不变。
  19.3.8 按第19.2节签发的证书,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应不再有效:
  .1  如果有关核验未在第19.1.1节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如果在第19.1.1.3和19.3.7.1节适用的情况下,证书未按其规定予以签注;
  .3 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4 船舶转挂另一国船旗。
  19.3.9 如果:
  .1 船舶转挂另一缔约国船旗,船舶原船旗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快将换旗前该船舶所携带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副本和所有与之相关的信息以及能够得到的核验报告的副本转给接受该船的主管机关,或
  .2 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为便于第19.4.2节所述的核验,前一公司应尽快将与《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关的任何信息的副本转给接受该船的公司。
  19.4 临时证书
  19.4.1 只有当签发证书的主管机关对船舶符合第19.1节要求的情况充分满意时才能签发第19.2节所述的证书。但是,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如有以下述情况:
  .1 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2 某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
  .3 某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
  .4 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在签发第19.2节所述的证书之前,主管机关可使《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得以签发,其格式与规则本部分附录所列范本相符。
  19.4.2 只有当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核实了以下情况后,才能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 规则本部分要求的船舶保安评估业已完成,
  .2 船上有满足第Ⅺ-2章和规则本部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副本,已提交审查和批准,并且正在船上实施;
  .3 船上有满足第Ⅺ-2/6条要求的船上保安警报系统,如果要求的话,
  .4 公司保安员:
  .1 已确保:
  .1 对《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规则本部分的情况进行审查,
  .2 计划已提交批准,以及
  .3 计划正在船上实施,以及
  .4 已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公司保安员通过这些安排相信船舶将在6个月内按第19.1.1.1节成功地完成所要求的核验;
  .5 已作出根据第19.1.1.1节开展所要求核验的安排;
  .6 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船舶人员熟悉规则本部分为其规定的职责和责任;熟悉已放在船上的《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并且用船舶人员的工作语言或其能够读懂的语言提供了此类信息;以及
  .7 船舶保安员满足规则本部分的要求。
  19.4.3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可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
  19.4.4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应为6个月,或直到签发了第19.2节要求的证书,以早者为准。对该证书不得展期。
  19.4.5 如果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断定,船舶或公司请求连续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超出第19.4.4节规定的最初临时证书期间以外躲避对第Ⅺ-2章和规则本部分的充分履行,缔约国政府不应让船舶获得此种证书。
  19.4.6 就第Ⅺ-2/9条而言,缔约国政府可以在接受《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为有效证书之前,确保第19.4.2.4至19.4.2.6节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A部分的附录



附录1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格式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公章)
                    (国家)

证书编号:

  本证书系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规定,经________政府授权,(国家全称)由________签发。(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
  船名: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
  船舶类型:________。
  总吨位:________。
  IMO编号:________。
  公司名称和地址:________。
  兹证明:
  1 本船的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的保安设备业已按ISPS规则A部分第19.1节的规定进行了核验;
  2 核验表明本船的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的保安设备在所有方面均令人满意,本船符合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适用要求;
  3 本船有一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本证书所依据的初次/换新核验日期
  本证书有效期至________止,但取决于ISPS规则A部分第19.1.1节规定的核验。
  发证地点________。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________。
                (经正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名)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中期核验签注
  兹证明按ISPS规则A部分第19.1.1节的要求对本船进行的核验表明本船符合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规定。

中期核验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附加核验签注*

附加核验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附加核验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附加核验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ISPS规则第A/19.3.7.2节规定的附加核验



  兹证明根据ISPS规则A部分第19.3.7.2节的要求对本船进行的核验表明本船符合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规定。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有效期短于5年的证书适用ISPS规则第A/19.3.3节的展期签注



  本船符合ISPS规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本证书根据ISPS规则A部分第19.3.3节应视为有效,有效期至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已完成换新核验,适用ISPS规则第A/19.3.4节的签注



  本船符合ISPS规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本证书根据ISPS规则A部分第19.3.4节应视为有效,有效期至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证书有效期在ISPS规则第A/19.3.5节适用的情况

下延至驶抵进行核验的港口,或在ISPS规则第A/19.3.6节

适用的情况下给予宽限期的签注



  本证书根据ISPS规则A部分第19.3.5/19.3.6*节应视为有效,有效期至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适用ISPS规则第A/19.3.7.1节的到期日提前的签注



  根据ISPS规则A部分第19.3.7.1节,新的到期日**为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机关盖章或钢印)

  附录2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格式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公章)
  (国家)
证书编号:
  本证书系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规定,经________政府授权,(国家全称)由________签发。(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船名: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
  船舶类型:________。
  总吨位:________。
  IMO编号:________。
  公司名称和地址:________。
  本证书是否为后来的连续临时证书?是/否*
  如果是,最初临时证书的签发日期________。
  兹证明已符合ISPS规则第A/19.4.2节的要求。
  本证书系按ISPS规则第A/19.4节签发。
  本证书有效期至________
  发证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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