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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4号--关于对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

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的期终复审裁定


  1997年12月1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1999年6月3日作出最终裁定(见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公告),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期5年。
  2002年12月3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70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3年7月9日终止。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上述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的申请。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经审查,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等12家申请企业2002年新闻纸产量之和为同期全国总产量的73.46%,构成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类产品生产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产业代表性。
  商务部对申请书中关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立案的充分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二)调查期
  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三)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商务部于2003年6月27日就收到国内新闻纸产业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加拿大、韩国、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加拿大、韩国、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并向他们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请其通知所在国国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四)登记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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