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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六)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七)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一)核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开业;
  (二)审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三)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四)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关合并、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一)审批中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二)审批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代理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区内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审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
  (四)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五)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的有关变更事项。
  第八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负责受理辖区内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送达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许可证。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相关许可证的颁发、送达、换发以及对外公告:
  (一)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中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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