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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
  第三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加强服务。
  第四条 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三)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五)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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