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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上述保险公司应当指定精算责任人的规定”已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6号)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审批和备案范围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产品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批或者备案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产品审批申请的说明材料,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主要特点以及申请审批的原因;
  (四)保险条款;
  (五)产品费率表;
  (六)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七)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八)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九)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十)产品可行性报告;
  (十一)销售管理办法,其中应当包括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
  (十二)财务管理办法;
  (十三)业务管理办法;
  (十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五)产品说明书文稿;
  (十六)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
  (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产品审批的,除了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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