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
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6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
  (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
  (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健康保险产品;
  (三)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
  (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