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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二)听证代表分别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提出意见;
  (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
  第九条 农业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时,应当说明举行听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农业行政机关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
  第十一条 听证由一名听证主持人、两名听证员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由一名听证主持人组织。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该许可事项的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农业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代表或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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