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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失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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