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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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