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
(国烟科[2004]393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于今年初印发了《
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为进一步落实《
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再生产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并保存好原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