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恢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76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防止输往我国的大豆中混有种衣剂大豆,巴西政府和出口商从2004年6月11日起,加强了对大豆的生产、仓储、运输、装船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查验和监管,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鉴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质检总局有关文件(国质检动函[2004]332号、质检总局2004年第58、61、71号公告)规定暂停的23家出口商/供货商向我国出口巴西大豆的资格。2004年6月11日前已启运在途的巴西大豆,如混有种衣剂大豆,应在卸货前进行挑选处理,符合中方相关要求后方可准许入境。挑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口商承担,否则将作退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