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管理,防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调节利润。如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者已经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又收回,需要提供说明事实的有力证据;对于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将资产减值准备跨年度转回调整当期利润的,国资委将责令企业纠正,以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作为考核及评价依据,并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资产损失责任管理,建立资产损失防范机制。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确已形成实际损失的,在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经制度规定的相应程序核准,可以冲销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同时,企业应当对资产损失进行分类排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已经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当组织力量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合理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一)企业应当根据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相关会计估计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变更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企业不恰当运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当期利润,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对于企业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调节当期利润的行为,国资委将责令企业纠正,以调整后财务数据作为考核及评价依据,并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建立企业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备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管,推进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确保会计核算的稳健与信息可靠,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重要制度及相关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各中央企业应当于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向国资委报送重要财务事项备案资料,并严格按照备案财务事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财务备案事项的,需将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等材料向国资委报备。重要财务事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