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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认真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账务衔接工作。做好账务衔接、实现会计核算平稳过渡和规范运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处理意见,及时做好清产核资损失确认的账务处理工作,并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做好会计制度转换的账务衔接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平稳过渡。对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冲减有关权益后,如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应当按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用企业当期利润弥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弥补的按规定用企业盈余公积等弥补。
  六、统一制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规范。各中央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统一建立公司内部会计核算规范。
  (一)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经营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统一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会计估计的确定要与企业资产质量相匹配,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核实资产质量及价值状况,确立资产质量分类等级,统一制定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
  (三)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会计估计的确定要与企业的行业特征相符合,公司内同行业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应当一致。
  (四)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禁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
  七、规范建立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制定统一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方法,规范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一)研究制定统一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和具体估计要与企业的行业特征、资产性质及资产质量相符合。各中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特点,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规定要求,确定具体会计估计标准。如果企业制定的具体标准与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
  (二)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严禁出现新的资产损失挂账。按照《关于中央企业2003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资传[2003]6号)要求,各中央企业自2003年起不得出现新的潜亏。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做到相关会计估计与企业资产质量相匹配。如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会计估计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对于企业滥用会计估计计提秘密准备或少提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国资委将责令企业纠正,以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作为考核及评价依据,并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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