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企业及所属境内持续经营子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各类非持续经营子企业要按规定尽快清理整顿,并对已撤销、破产等子企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和工商注销手续。
(二)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及基建单位要加快改制步伐,实现财务并账,促进公司内部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原会计制度核算基础上,按规定先实现财务报表格式转换,建立公司内部规范的合并报表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在向境内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以《企业会计制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为依据,相应调整财务决算口径,实现公司财务数据信息的统一、可比。
三、积极做好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企业会计制度》较以往的行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力度大、内容多,需要更多的职业经验判断,具有一定复杂性,对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准备工作,国资委、财政部将于2004年上半年分批组织各中央企业总部财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各中央企业务必组织好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业务培训工作,将业务培训与制订本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相结合,既要使财会人员尽快理解《企业会计制度》与《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与本企业的工作要求相适应,确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整体工作顺利进行。
四、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规范企业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有力保障。各中央企业应当从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出发,根据国家有关制度、法规及《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企业成本费用、实物资产、资本与资金、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